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有关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但村级经济组织等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批准,可以成立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村党支部委员人数,根据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村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四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居住、行业或产业分布等情况,科学合理划分村党小组,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在符合条件的村民小组、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新兴经济体、农民工聚居地等建立党组织。在易地扶贫搬迁、行政村撤并过程中同步加强村党组织建设。大力推行“联村党组织”设置模式。 第五条 村党组织成立或撤销,除了村党委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