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刑事办案质效问题研究 ——从“案-件比”的角度审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需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构建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价标准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提升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提出是检察机关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以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认同感为标尺,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进而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案-件比”的提出及含义 新时代人民群众不仅仅期待合乎实体正义的办案结果,更希望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程序流转之间,感受到司法机关的勤勉与敬业,感受到司法过程的有序与效率。[ 参见徐日丹:《“案-件比”概念怎么来》,载《检察日报》2020年5月7日,第1版。]2019年1月,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首次提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这一课题。此后,高检院主要领导多次提出要研究“案-件比”指标评价概念。案,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自己有个“案子”在检察院。关于“件”的含义,最初的定义较为宽泛,包括检察机关对这个“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包括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补、延审等,每个节点为一“件”。但在具体案件中,有些“件”并不能直接反映出检察机关办案的质效,如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与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并无太大关联。为准确理清哪些“件”可以较准确反映检察机关办案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推敲论证,最终确定“件”的核心含义,即“件”指那些原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因未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