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更好地服务于全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筒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党组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遵循的制度、原则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2、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3、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4、坚持推进全员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