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确保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称服务中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人员 服务中心在镇(街)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由1名班子成员任主任;系统操作人员由镇(街)选用有关业务骨干担任;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多种业务。各镇(街)要制定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系统操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二、工作职责 (一)在工作日内,服务中心系统操作人员接受村(社区)公共服务站或群众委托(特殊情况可预约上门服务),并通过市基层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称服务系统)办理有关事项。 (二)向群众解释事项办理的程序、所需资料及收费标准等内容;除明文规定收费的办理事项外,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三)对镇(街)有权办结的事项进行终审制证,对需要市直部门审批的事项通过服务系统上传;审核纸质申请材料或原件,根据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定期上送纸质材料到市直部门备案。 (四)指导群众在体验区自助办理事项;代群众查询事项办理进度,代申办人到市直部门取回证件等事项办结资料,并通知村(社区)公共服务站操作人员代申办人领取。 (五)不得拒办群众委托的规定范围内的事项;对因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事项,应书面或口头向群众或村(社区)公共服务站操作人员说明原因。 (六)为群众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三、设备管理 (一)服务中心的设备必须建档入册,由主任统一管理;未经主任同意,禁止将设备带离服务中心。 (二)设备要定期维护,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确保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禁止私自拆卸、更换相关设备;不得擅自挪用、变卖任何设备。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