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中层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以下干部是指集团本部及基层单位正科级以下干部。 第二条 中层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中层以下干部主持操办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乔迁新居、子女升学以及其他事宜。 第三条 中层以下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崇尚文明新风,节俭廉洁,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歪风,自觉遵守“十严禁”规定: 1.严禁超范围邀请。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授意他人通知等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等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2.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婚嫁双方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桌(300人)。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3.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宴请或变相突破规定限制的规模。 4.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下属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礼。 6.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7.严禁使用公车参加婚丧喜庆活动。严格控制婚礼、殡葬车队规模。 8.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9.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 10.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对于无法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及时报告,并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