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大对集团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监督制约力度,切实将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和省纪检监察机关“四个不直接参与”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建立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即:不直接分管财务、物资采购、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四个不直接参与”,即:不直接参与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和征地拆迁。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实施目标: (一)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相对集中的权力进行分解制衡,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提高领导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二)促使党政主要领导从具体、烦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统筹工作、谋划全局,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精力强化监督管理。 (三)增强分管副职的工作责任意识。通过分权、确权,明确副职的分工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实施办法: (一)按照分工安排副职具体分管“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时,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文件形式进行确认和分工。 (二)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涉及的工作在进行班子集体决策时,必须严格按“集体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并做到有记录。 (三)涉及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及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经过集体研究讨论,进行集体民主决策。 (四)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办公室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