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某高校(以下简称“某高校”)诉讼与仲裁事务管理,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依法治校相关文件,结合某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与仲裁事务,是指某高校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法律纠纷。 第三条 某高校坚持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健全诉讼与仲裁事务应对处理工作规程,强化法律风险防范,切实维护某高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积极应对所涉诉讼与仲裁事务,并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某高校办公室是某高校诉讼与仲裁事务综合协调单位,其职责为: (一)统筹、协调、督促某高校诉讼与仲裁事务处理; (二)负责联系法律事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 (三)负责统一签收、登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四)负责诉讼与仲裁事务相关文件与资料的备案。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作为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与仲裁事务的办理,职责为: (一)及时上报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诉讼与仲裁事务,并提出工作方案; (二)将接收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于接收当日转送某高校办公室; (三)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办理具体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严格遵从诉讼时效和期间,遵守法律程序,按时参加庭审或仲裁,认真收集和保存所有相关文件与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