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制 为加强中心内部监督管理,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经办过错发生,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中心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纪律不严,作风不正,形象不良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劳动法、社保法及相关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并进行公开张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公开张贴;必要时,可做出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等其他处理措施。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错误的; (5)因个人原因,对中心形象严重造成损害的; (6)工作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7)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8)应当场办结的事项不当场办结的; (9)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办理相关事项的; (10)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补齐全部资料的; (11)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