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车辆管理,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公务用车,降低车辆使用成本,保障民政工作正常运转,现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车辆管理。局办公室是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全局公务用车的使用、安全、保险、用油及维修的管理。二级机构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车辆使用 (一)车辆使用范围。车辆用于民政管理和其它公务需要,以及经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二)车辆使用手续。 1、各科室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2、县外用车,节假日用车,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过路费必须有派车单作附件方可报销。 3、本局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用车人填写《派车单》,经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 第三条 车辆用油。局机关车辆实行加油卡定点加油(如需要现金加油的,要经随车领导证明后方可报销),加油卡充值时需分别登记每辆车的充值时间、金额和公里数,现金加油的金额要记入充值的总金额数。 按月通报各车辆的公里数和用油数。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 (一)车辆维修。局机关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在维修前驾驶员必须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随车调价监督,载明项目和预计金额,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费用预计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