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由应聘者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区纪委监委组织考察考核,经区纪委监委集体研究确定选聘对象,并颁发聘请证书。 第三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为义务性质。 第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在本辖区内居住或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有时间和精力参与日常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关注xx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为人正直、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能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法纪观念强,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五)工作认真负责,能服从区纪委监委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任务。 (六)坚持原则,敢于较真,善于发现问题,能及时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具有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党风政风监督员共15名,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主要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工商联代表,知识分子代表、企业界人士代表,农民代表等各占一定比例。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按下列程序进行选聘: (一)区纪委监委下发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聘。 (二)应聘者可直接或由单位推荐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