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每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法关于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和工作实际,提出当年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提出议题建议之前,应当分别征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如提请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某个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当年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提出并先与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联系。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五条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前,可以组织参加人员进行学习培训。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组应当写出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主任会议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