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依法履行职责,促进职能到位,根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xx省合同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系统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例》备案规定、含有格式条款内容的合同文本实行备案审查。 本规范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管是指工商部门对应当备案的格式合同是否备案,备案后修改、使用情况以及对未实行备案审查的合同格式条款和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进行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工商部门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正公开、便民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全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管工作,指导各工商所和直属办案机构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第六条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由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的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权的工商部门负责。 提供方使用上级部门(单位)统一制定或者推行的格式合同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已经向工商部门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有改变的,提供方应当向属地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权的工商部门备案。 提供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不需备案。提供方对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工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