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加强机关管理,提升信访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达到改进服务态度、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暂行办法》、《某省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实施办法》、《某特区信访条例》,参照《某市2014年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关于信访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工作,是指《信访条例》中所规定的信访工作和由信访引起的涉及社会稳定的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依法考核、实事求是的原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责任、奖惩结合的原则;定性定量、逐级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主体与对象
第四条 考核主体为区信访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政务专员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纪检监察局、组织人事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信访科,由综合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区信访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区各局(办)、大队、中心、各办事处及小区、各驻区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权重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考核对象履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情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众上访处理(30分)。 (二)信访立案件转、交办办理(20分)。 (三)市政府12345公开电话办理(20分)。 (四)纸质来信、网上平台受理办理情况(20分)。 (五)基础保障(10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