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指导各单位规范、合理处理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实务,根据《某区部门预算准则》和《某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定义)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的实物量标准和价格上限标准。 第三条(范围)常用办公设备是满足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电话机、饮水机、投影仪、会议室音响设备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包括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类设备等。 第四条(原则) 常用办公用品设备配置实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经济适配的原则; (二)优化资源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常用设备购置支出和列支的项目有明显相关性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标准;负责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实务中的有关审核及财政监督工作。 各单位是常用办公设备配置的主体,负责资产管理、预算员额、配置控制和报销,确保常用办公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实物量标准 第六条(定义)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常用办公设备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而非必需达到的标准。 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设备的,应当相应减少常用办公设备的数量。 第七条(依据)实物量标准依据工作人员岗位、内设机构数、单位员额数确定。 员额数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雇员和其他员额的总和。 第八条(标准)常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的实物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