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院各类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医院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医院及其各部门、各科室。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第三条 医院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须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由采供部持医院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并刻制。 第四条 印章的形状和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六条 启用新印章应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院办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并附印模。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七条 医院各类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其中医院行政印章由医院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或院长私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医院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印模样式等信息。 第九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休假或者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或被盗,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如无法找回,应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印章样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