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强化监督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全县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某某县机关作风综合整治活动方案》及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年初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县委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县人大、县政协、各群众团体、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 二、登记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绩考核要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客观基础、发展环境等多种因素。 (二)奖优罚劣、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责任相适应、与教育相结合。 (三)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重点考核硬性指标、重要指标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综合评价。 (四)鼓励创新、激励争先原则。以此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 三、工作实绩和过失的评定标准 (一)工作实绩和过失分类。工作实绩分为一般实绩和突出实绩;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 1、一般实绩是指完成工作时取得的一般成绩或成果。 2、突出实绩是指完成工作时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巨大贡献。即承担的某一项工作一年内连续被同一主管部门或不同主管部门认定为一般实绩二次及二次以上的。 3、一般过失是指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年内出现一次本制度所列9项过失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过失。 4、重大过失是指给行政机关造成后果损害严重、影响重大的。即承担的某一项工作一年内连续被同一主管部门或不同主管部门认定为一般过失二次及二次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工作实绩一次: 1、承担的市政府目标责任书所列工作,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