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车(以下简称“校车”)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镇政府及县教育、公安、交通、环保、安监、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校车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调度和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校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遵循县政府主导、镇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分工配合、规范操作、体现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在县政府直接领导下,各镇政府成立校车运营管理机构(新校车所有权归镇政府所有),负责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县交通部门从交通运输管理角度对其进行监管。教育、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其进行监管,并由本部门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实施细则,报县政府审批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镇政府对校车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日常管理。各镇要组建校车运营管理机构,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明确校车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校车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运营,不得对外承包、租赁、客运或擅自私用。各镇根据实际情况,在校园周边统一安排校车停车场。 (二)配备足够数量的校车,满足本区域中小学生乘坐校车需求。保证校车质量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保证购置、运营、保养、维护、保险、管理等所需费用。 (三)保证校车驾驶人待遇。各镇要安排专职校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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