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