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中国共产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更好地履行常委会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决策,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三条 常委会必须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决策,不得决定应当由县纪委全会决策的事项。 第二章 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以*******为指导,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方向,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 坚持党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县纪委和县委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持续深化“三转”,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决策,切实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常委会讨论和决定下列重要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纪委、**县纪委和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策、重要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