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期创新工作发展要求,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建设创新型企业实施意见(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集团各单位、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原则; 3.坚持单位和部门分类、分级考核原则; 4.坚持全员参与,责任目标导向的原则; 5.坚持过程控制,注重实绩,以成果为依据的原则; 6.坚持正面引导,以激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定性指标 (一)单位定性指标(5项) 创新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创新经费提取使用情况;创新平台建设情况;创新目标与管理情况;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二)部门定性指标(5项) 创新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国家政策、行业信息掌握运用情况;创新目标与管理情况;员工创新参与程度;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二、定量指标(2项) (一)创新成果质量 按照各单位、部门年度上报优秀成果获奖率、获奖成果加分等考核其成果质量。 (二)创新成果数量 1.职工创新 (1)各单位年度职工创新成果数量按10:1进行考核: (2)职工创新由工会、团委负责宣传发动、组织申报。 2.工程技术人员创新 (1)被聘任为高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1项集团公司级及以上的创新课题。 (2)被聘任为中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1项矿处级及以上创新课题。 (3)被聘任为初级职称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完成1项科(区)级及以上创新课题。 (4)矿处级及以下创新课题参与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