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省、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对扫黑除恶工作实行常态化检查督导,确保专项斗争有序推进,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督导检查重点 (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各镇办、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扫黑除恶工作部署情况,涉黑涉恶涉乱线索摸排、宣传发动、干部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知识知晓率情况;领导小组交办的线索查办及结果反馈情况;对前期检查督导中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扫黑除恶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情况。包括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否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各级会议精神,经常组织研究扫黑除恶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制定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重点行业主管单位是否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本领域黑恶势力犯罪开展重点打击整治行动;各镇办、相关单位对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文件任务落实情况。 (三)专项斗争氛围营造情况。各级各部门是否借助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是否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不定期入户向群众宣传扫黑除恶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营造良好的专项斗争氛围,消除干部群众顾虑,鼓励干部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涉乱问题。 (四)工作保障情况。各镇办、各成员单位是否有专门机构,是否明确专人负责扫黑除恶工作;各镇办、重点成员单位对扫黑除恶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二、督导方式方法 (一)督导方式。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从副组长单位各抽调2名干部(其中1名科级领导干部),组成4个督导组,每季度检查督导一次,具体由县扫黑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督导方法。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的方式,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所有镇办、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