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3月15日出生,住xx省xxx市xxx街xxx路一巷3号。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9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街xxx。 被告:xxxxx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xxx市xxx镇xxx村xxx社 电话:xxxxxx 第三人:x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x市xxx街xxx路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86000元、8月份租金43000元及补偿金10000元及上述款项利息暂计3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x市xx路xxx号115、116、117首层商铺租赁给原告使用,2012年7月1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86000元、8月份租金43000元及10000元补偿金。双方签订上述合同15天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恶意欺诈,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一、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声称是上述商铺的产权人,但商铺所有权人实为xxx,被告并不是上述商铺的产权人;其二、xxx出租上述商铺给被告,租期是四年,但被告出租给原告的租期是五年;其三、被告租赁给原告的商铺并没有400平方米,实际只有320平方米,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且签订上述合同的过程第三人完全不知情。故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所交的所有款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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