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夏秋两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确保我县大气环境安全,推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优化城乡环境,根据省、市有关会议要求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县政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一切秸秆、杂草、枯叶。 一、焚烧危害 1、污染空气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粉尘3项污染物,会比平时高出1—3倍,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黏膜形成强烈刺激,轻则咳嗽、胸闷、流泪,重则导致支气管肺炎。 2、引发火灾,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春季多风,天干物燥,焚烧秸秆极易引发火灾。一旦控制不住火情,形成连片火势,将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3、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焚烧秸秆产生的大量浓烟,甚至弥漫长达十几公里,能见度大幅降低,可视范围缩小,极易引发高速公路、国省干道交通事故。 4、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焚烧秸秆会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破坏土壤养分,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和质量。 5、影响我县对外形象。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黑迹焦土,严重破坏了我县美丽的生态形象,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政策要求 1、全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