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必须全部纳入车辆权属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包括轿车、越野车(含SUV)、旅行车(7—9座)、中型客车(10—19座)、大型客车(20座以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搭载了固定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业车辆)、其他车辆(指皮卡等业务、生活保障用车)。党政机关购置、更新、调剂、接收(包括上级下拨,上级拨款购置,接受国际组织、慈善机构等捐赠,扶贫项目等配送)公务用车,均必须在公务用车编制内进行。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党政机关暂停购置一般公务用车的通知》(x机管发〔201x〕x号)要求,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束前,全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暂停购置、更新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购置,按编制和标准从严控制。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控制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配务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不准擅自变更批准购买的车型,不准对新购车辆更换或改装原部件和设备,不准对新购车辆进行豪华装饰。 三、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加强车勤人员管理教育。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安全用车教育,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行车。驾驶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行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安全出行、文明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