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细做实组织诊断 保障刑罚有效实施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权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有关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我院结合实际,制定了《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通过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借此机会,我简要的把我们xx中院的具体做法向各位领导进行交流汇报,不足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导,便于我们更进一步对该项工作的改进和完善。 一、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从严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意识和严惩腐败行为等方面对相关工作做了具体规定,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尽快完善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同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