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的领导。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由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其他会议形式代替街道党工委会议。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坚持集体决策、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重大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议、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党委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目标制定; (六)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旧村改造规划、模式的确定; (七)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委委员分工和调整,机构设置与调整; (九)其他需要提交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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