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资质 经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机构设置 一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测听室:至少一间,用于对听力残疾儿童听力检测和评估,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且符合国家GB/T16403和GB/T16296标准制度中关于声场及测听室的建设标准。 个训室:每6名听障儿童至少一间,用于对其进行个别化教育,每班至少设1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本底噪声小于35dBA,混响时间小于0.4秒。 集体课教室(20平方米以上,每生≥3㎡,本底噪声小于45dBA,混响时间小于0.6秒)、教师办公室(可兼图书室、档案室)、儿童活动室(22平方米以上)和生活与后勤用房(盥洗室、卫生间、消毒间面积≥10㎡,且厕所需为水冲式)。 室外活动场地:50平米以上,每生应≥2㎡。 以上场地场所需符合无障碍通行要求。 二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在一级机构基础上增设以下部分: 康复指导室:指导或协助听力残疾儿童度过佩戴听辅器具适应期。 家长培训室:指导、培训家长在家中对孩子进行正确的康复训练,面积≥20㎡。 保健室:至少一间,面积≥14㎡ 三级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在二级机构基础上增设以下部分: 学习能力评估室: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评估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面积参照个训室标准。 三、 人员配置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及听力学技术人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残疾人的相关政策,本着“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宗旨,确保康复训练的质量和效果,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优质服务。每年须经过当地卫生部门健康检查,获得身体健康证明。慢性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