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XX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XX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活动,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投资管理制度,杜绝投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结合市XX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定义。本办法所指投资,是市XX公司和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在境内外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市XX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投资活动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以及市XX公司战略规划发展方向。 (二)效益优先、严控成本。投资活动须重点研究投资项目的商业模式及盈利能力,收益率应符合市XX公司基本要求,项目成本应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三)稳健发展、筹资为先。投资规模应与资产经营规模、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无筹资能力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集中决策、强化管控。市XX公司董事会是投资活动集中决策机构。市XX公司参照省、市国资委负面清单,结合经营发展实际,制定发布境内、境外投资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严禁投资。原则上,严禁拆分项目、通过金融产品或基金等方式变相投资等规避投资监管的行为。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XX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投前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从投资项目初判到完成投资决策的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