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教人员依法行使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监察审计科负责收集、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认为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接受局纪委的指导,按规定向局纪委报告收集、受理重大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所长信箱、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工作实行方便劳教人员及其家属,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在监管区域设立所长信箱,在各大队设立举报箱,举报箱放置在劳教人员舍房过道内便于投递的地方。 第七条 所长信箱管理科和监察审计科共同管理,举报箱由监察审计科管理。所长信箱、举报箱由监察审计科定期(每周)开启,开启时必须两人在场,并做好登记,对获取的信件要逐件、逐项拆阅、详细记录。 第八条 监察审计科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劳教人员及其亲属和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第九条 接收举报电话时,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应该录音。
第三章 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的处理
第十条 对举报电话和举报信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确需监察部门调查的,经主管所领导批准,监察审计科进行初步审查或立案调查。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