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指导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备案行为,根据《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按《办法》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的存案,用于备查与参考。 第三条 (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的以下事项适用备案: 1.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 2.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备以外,在各部门内部各财政供给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置换; 3.低于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4.单位价值低于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资产评估报告; 5.国资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 (职责)发展和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备案的受理和存案。 各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和责任主体,负责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备案事项,并报告国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处置备案申报和审查
第五条 (备案申报)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备案事项汇总并填制《某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发展和财政局申报备案。 第六条 (申报资料)申报备案时,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某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备案表》,一式两份; 2.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