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廉政教育对象是: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检机关、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 第三条 廉政教育坚持预防在先、警示在前、正面引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教育主要采取廉政培训、廉政测试、廉政谈话、廉政报告和廉政周志等五种形式。
第一章 廉政培训
第五条 廉政培训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度进行一次,主要采取集中辅导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廉政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内廉政法规文件、国家法律法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等三个方面。 1、党内廉政法规: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央、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党内民主制度规定和其它重要文件规定等。 2、国家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3、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