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局应急装备管理工作,建设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发挥装备的最大效益,经局党委研究通过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应急装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装备,提高应急装备使用效益,确保应急装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警务保障室负责掌握应急装备库的建设情况;了解各项应急装备的性能、数能、损坏及报废等情况,组织应急装备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负责组织应急装备的清查登记、定期检查、制定应急装备台账、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装备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应急装备的使用由局机关统一调配,应急台账要详细记录使用单位领取装备的种类、型号、数量等情况,切实做到管理规范、账物相符。 第四条 应急装备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返还入库,入库时警务保障室民警要点清数量,检查装备是否完好等情况,将使用情况记录装备使用台账。 第五条 应急装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警务保障室民警负责,确保公安装备性能,技术状态良好,使用可靠。发现装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及时上报局主管装备领导,写明情况送指定地点维修,不能修复的,按报废处理进行处理或更新。 第六条 公安民警因公丢失、损坏应急装备的,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上报局主管财务领导,按领导批示进行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装备丢失、损毁的,均按价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应急装备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或挪作它用,对擅自处理应急装备的民警,局党委将从严处理,同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局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