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全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全局执法办案单位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XX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及其它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经本局研究,现就全局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受案、审批、决定 (一)行政案件由各行政派出所和有行政办案权的执法部门受理管辖,其它办案单位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交,局领导指定受理管辖的除外。 (二)各办案单位办理行政案件按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审批—决定处罚—送达—执行的程序办理。 (三)治安管理处罚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派出所有权裁决的事项经所长批准可由派出所做出处罚决定。其它行政案件办案单位一律呈报县局审批,由县局做出处罚决定。 收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 (四)各办案单位对需以县局名义出具处罚决定的案件,依法调查取证并履行告知程序、填写审批表报县局法制科审核,法制科签署审核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办案单位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科统一编号。 (五)需局领导审批的案件,先找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不在时,可由值班局领导审批。 (六)各办案单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裁决的案件,结案后三日内将处罚决定书一份送法制科备查。 二、复议、诉讼、执行 (一)发生复议、诉讼的行政案件,办案单位自行裁决的,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一名办案民警参加复议、诉讼。县局做出决定的,由办案单位负责人和一名办案民警与法制科人员共同参加复议、诉讼。 (二)对于有立功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