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间,均会接触或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操作等方面的软件,产品方案,产品策略,制作方法,客户名单,货源及技术情报,财务资料,供应商、经销商资料,以及员工依约或依法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条 泄密行为,是指任何有意、无意的在任职或离职后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秘密,透漏给第三方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同行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四条 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或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在离职之后仍负有此款的义务; 第五条 员工同意采取必要及有效的措施,维护其于受雇期间所知悉或持有的商业机密。除职务上的正常、合理使用外,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告知、交付或转移给公司(包括公司之关系企业)以外的第三方,或为自己或第三方使用; 第六条 员工因职务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信件、传真、磁盘、优盘以及其它形式的载体,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归公司所有。员工在离职时或者公司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七条 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两年内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