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规范请休假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国家法定休假 按照国家法定休假相关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有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福利待遇。 (一)法定年休假期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超过19个工作日的;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已满20年,请病假累计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境)的,请假天数应自动抵扣本人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超出的天数按请事假处理。 带薪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休年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满带薪年休假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三、事假 职工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但须说明请假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计入考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