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在党费收缴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好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准确计算交纳党费的基数,教育党员自觉交纳党费。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标准是:交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 在职党员交纳党费基数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包括在岗岗资)+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活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缴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比例为缴纳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定 1.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月交纳党费基数×交纳比例。 2.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坚持党员自己计算、组织核定、个人认可的原则,由段党委工作办公室牵头,劳资和财务部门配合共同负责完成。 3.党员交纳的党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测算,年初核定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4.《党员月度交纳党费数额测算表》由党组织和党员本人共同签字确认后留党支部存查。 5.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按照交纳大额党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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