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增强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原则上安排在第四季度召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召开的,可延期至翌年一季度。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形势任务要求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