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XX省民政厅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全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规范登记(备案)工作,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更好地深入和谐社区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要求,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以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提供优质服务、规范组织行为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社区自治功能为目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大力度,完善措施,到2013年底,全区基本形成发展有序、覆盖广泛、布局合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框架体系,社区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并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发展,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一体化管理体系 社区社会组织是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辖区内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为本辖区居民提供不同需求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登记(备案)、双重审查管理、三级指导监督”的管理体系是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1、统一登记(备案)。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必须到区民政局登记或备案。 2、双重审查管理。区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相互配合,对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确立上,应把握以下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