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文件精神,促进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有序、规范、高效推进,结合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体事项的落实 (一)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煤矿企业要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设立安全培训中心,启用安全培训中心专用章,配齐配足专兼职教师队伍。认真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对本单位培训机构条件进行自查,将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集团公司职教中心,符合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方可自主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二)严格安全培训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矿长、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1.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2.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调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 将煤矿井下主管技术员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序列;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营矿长、后勤或经营副总等不列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属于其他从业人员,不作持证要求,但必须参加公司自主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明确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煤矿企业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由各矿安全培训中心根据省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 |